龙宇股份(603003)投资者索赔案再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前期已有胜诉案例
2026年1月7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律师许峰代理的龙宇股份(603003)虚假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再次获得法院立案。(许峰律师专栏)
律师提示,部分投资者诉龙宇股份虚假陈述索赔案已有判决结果,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需要提示的是,目前该案还在索赔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还可发起索赔。
许峰律师代理的龙宇股份投资者索赔案此前已有获得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律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5年11月7日,龙宇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龙宇股份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
2019年至2022年,龙宇股份出于做大收入规模或赚取资金收益等目的,通过虚构贸易链条、人为增加业务环节等方式,开展金属、油品、乙二醇等虚假贸易,导致龙股份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4,225.2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6.61%,虚增利润总额57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0.48%;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98,583.26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57%,虚增利润总额1,113.6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36%;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02,421.3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50.46%,虚增利润总额951.9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48%;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28,816.60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2.95%,虚增利润总额1,093.3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3.92%。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事项。
专门从事股票索赔法律事务的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前期投资者胜诉判决,在2020年4月28日到2024年4月30日之间买入龙宇股份股票,并且在2024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ST龙宇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许峰律师,2008年起律师执业,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投资者不获赔没有任何费用。执业证号:13101200810965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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